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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看:【聚焦“双提升”】不还钱、还转移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天长法院:赠与子女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权益

时间:2023-05-31 15:16:53 来源:个人图书馆-汤康康律师 分享至:

“借钱容易,要钱难!”债务人欠钱不还,为躲避执行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债权人认为该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起诉主张行使撤销权。近日,天长法院审结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依法撤销了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曹某转让房产的行为。


【资料图】

案情回顾

2017年,王某向张某借款9万元。2019年,张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本付息,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后王某未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2022年3月,张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发现王某与其妻子曹某于2016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有的位于该市静和花苑的房产做出约定,2022年1月,王某、曹某二人将该房产赠与儿子小王并办理了转移过户登记。由于王某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一直未能有效执行。

张某经多方打听,认为王某和曹某赠予儿子房产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遂将王某作为被告,曹某、小王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王某、曹某转让房产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转移房产时名下并无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张某的债务,曹某明知王某欠债仍要求王某将房产赠与小王。

法院审理认为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王某在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将其名下财产无偿转让给小王,致使张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张某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王某的行为。因涉案房产在赠与小王之前为王某和曹某共同共有,那么在该房产未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对该房产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对于该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做整体处分,不允许单方面转让共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因此张某基于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应及于涉案房产之全部。据此,该院判决撤销被告王某、第三人曹某转让房产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六十天内将房产恢复登记至王某、曹某二人名下。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不得逃避债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541条规定,债权人应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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